近日,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印发了《衢州市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加快衢州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运营水平,打造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应用。《实施细则》明确了奖补对象、申报条件、奖补标准以及申报要求。
一、奖补对象
在衢州市范围内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建设、运营的公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不包括个人私有桩),建设、运营商应符合《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7)52号)所提资质要求。
二、申报条件
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充电基础设施经核查检测合格后,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接入省级监管平台并接受政府监管。
3、按国家、省要求实现充电基础设施数据共享。
4、承担公共领域充换电服务,且承诺服务期3年以上。
5、如存在充电基础数据无法传输监测或作假,申报项目坏桩率达到20%以上等情况的,不予补贴。
三、奖补标准
1、建设补贴
建设补贴按照单位千瓦容量进行,其中:乡村、城市直流充电桩按 300 元/千瓦,给予乡村、城市交流慢充桩按60 元/千瓦,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 30%。
2、运营补贴
以省级平台数据为依据,根据单枪年充电量分级进行补助。分级标准根据等效利用率计算,即根据单枪60kW快充设备年充电利用率(下称“等效利用率”)对应的充电量进行分级核算(补贴水平分6档,其中对已盈利或无效桩不予补助),其他功率设备等效利用率依据实际功率等比例折算充电量后确定。
(1)利用率10%以上,单枪年充电量大于等于525000千瓦时的,判定为已盈利,不予补贴;
(2)使用率8%-10%,单枪年充电量42000-52500(不含)千瓦时,按0.05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3)使用率6%-8%,单枪年充电量31500-42000(不含)千瓦时,按0.1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4)使用率3%-6%,单枪年充电量15700-31500(不含)千瓦时,按0.2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5)使用率1%-3%,单枪年充电量5200-15700(不含)千瓦时,按0.4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6)利用率1%以下,单枪年充电量小于5200千瓦时的,判定为已盈利,判定为无效桩,不予补贴。
四、申报要求
1、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2、申报条件
(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申报
申请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对象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备案证明材料。
·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充电基础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
·充电设备检验检测及认证等资料。
·充电设备接入省级监管平台证明。
·项目现场图片。
(2)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申报
申请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的对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当申请对象同时申请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时,相同证明材料无需重复提供):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备案证明材料(如有提供)。
·接入省级监管平台证明,提供省级监管平台充电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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