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动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成为推动新能源汽车普及的关键环节。为了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提升充电服务质量,促进电动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厦门市发改委与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厦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扶持补助办法》(以下简称《补助办法》)。
一、适用范围与补助标准
1、功率要求。单枪最大额定输出功率120千瓦以上,或平均单枪功率80千瓦以上
2、补助标准。按经营性充电电量给予运营补助,在岛内新建投运的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为0.1元/千瓦时;在岛外新建投运的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为 0.15 元/千瓦时。
3、补助上限。原则上,补助上限为充电设施每千瓦每年(按12个月计)岛内不超过40元、岛外不超过70元,总补助金额不超过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服务费。按年度预算安排予以拨付。
4、规模要求。申请单位在申报补助时,原则上当年度在全市至少建设40个直流标准桩。
5、城市新建充电设施(不含高速公路服务区、行政村)枪均充电量低于200千瓦时/月的不予补助。
二、补助条件与要求
为确保补助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充电设施的高质量建设,《补助办法》对补助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
1、建设验收与运营管理:充电设施的建设验收、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等需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实现电能可计量、数据可共享,并具备智能有序充电功能。
2、接入市级平台:充电设施企业应将其建设运营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与市级平台信息交互需及时、稳定、真实,确保数据的有效共享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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